凡屬核准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應於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在十五天以內全部提清,逾期未提運者,除因特殊情形經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核准者外,原經管之處理執行單位應呈報總司令部或轉請國防部另行處理。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凡屬核准調節的物資,受撥單位應於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在十五天內全部提清。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走,除非經所隸的總司令部和國防部核准的特殊情况外,原本負責處理的單位應向總司令部報告或轉請國防部另行處理。 以下是一個範例與參考資料相關: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8 條,凡屬核准調節的物資,受撥單位在接到飭撥交接憑單後必須在十五天內全部提清,否則需要呈報總司令部或轉請國防部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物資能夠按時處理,避免延誤或浪費。例如,如果某個單位接到一批核准調節的物資,根據這個法條,他們必須在十五天內將這些物資全部處理完畢。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除非經過總司令部和國防部核准,否則他們需要向總司令部報告並請求其他單位處理這些物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