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受撥單位對接受調節之物資,應列入正式財產帳籍。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9條,受撥單位在收到調節物資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國防部核准,否則不得存庫不用、轉讓或售賣該物資。受撥單位需將接受的調節物資記錄在正式財產帳籍中。 根據資料來源上,目前沒有提到具體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與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9條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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