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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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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部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受撥單位對接受調節之物資,應列入正式財產帳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9條,受撥單位在收到調節物資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國防部核准,否則不得存庫不用、轉讓或售賣該物資。受撥單位需將接受的調節物資記錄在正式財產帳籍中。 根據資料來源上,目前沒有提到具體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與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29條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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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凡屬調節之物資,受撥單位不得存庫不用,非因特殊原因,並經呈奉國防部核准者不得作轉讓或售賣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