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項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二、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人員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理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
根據上述問題中提到的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6條,該條共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一、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項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以下兩項規定辦理: 1. 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2. 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人員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二、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理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未能找到與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46條有關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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