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 (或重量) 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交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價金額時,由標售單位分別通知原收支機構及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9 條,如果在出售廢品時,根據估計的物資數量(或重量)和單價簽訂合約,當實際交收的數量超過或不足時,標售單位應分別通知原收支機構和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的事宜。該條規定保護了交易雙方的權益,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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