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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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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 (或重量) 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交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價金額時,由標售單位分別通知原收支機構及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9 條,如果在出售廢品時,根據估計的物資數量(或重量)和單價簽訂合約,當實際交收的數量超過或不足時,標售單位應分別通知原收支機構和繳款人辦理補繳或退款的事宜。該條規定保護了交易雙方的權益,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W0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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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9 條規定:「出售廢品如先按估定物資數量 (或重量) 單價計算簽訂合約者,因實際交收之數量超溢或短少必需變更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