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廢品或標換所收工本費,沒收保證金、押標金、違約罰金等,均按有關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規定辦理解繳。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出售廢品或標換所收工本費、沒收保證金、押標金、違約罰金等,應按照有關歲入預算收入報繳的作業規定進行解繳。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發布的《歲入預算年度收支執行規則》中第 8 條的規定,歲入預算的收入應根據有關法令、法規及政府財政管理所需等因素進行報繳。因此,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國軍在出售廢品或進行標換時所收到的工本費、沒收的保證金、押標金、違約罰金等款項,應按照相關的財政規定進行收入報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