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之處理執行,其監辦權責依國防部頒發之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監標監驗作業規定辦理。但核准實施銷毀物資之執行,除國防部核准命令中另有特別指示者外,均由本單位政戰 (監察) 人員監視執行及簽證。
根據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第74條,各處理執行單位在廢舊及不適用物資的處理執行中,其監辦權責是根據國防部發布的國軍各部隊機關學校監標監驗作業規定進行辦理。然而,對於核准實施銷毀物資的執行,除非國防部核准命令中另有特別指示,否則由本單位的政戰(監察)人員進行監視執行並簽核。 參考資料: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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