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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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裝備保養修護檢查計畫,按裝備性能、技術手冊等規定自行訂定之,並副本呈上一級單位備查。其實施成效,依權責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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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30條,各單位應根據裝備的性能和技術手冊等規定,自行制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計畫,并將副本提交上一級單位供查閱。該條還規定了根據實施效果來進行權責辦理的獎懲。具體的範例資料確認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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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