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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9 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年度高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由國防部視需要派員督導,並抽查基層單位裝備保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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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9條,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需要每年進行高級裝備保養修護檢查。這些檢查由國防部根據需要派遣人員進行督導,同時也會對基層單位的裝備保養狀況進行抽查。根據這條法規,國防部有責任確保各級單位的裝備保養工作得到適當監督,並確保其符合相關規定。儘管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具體的例子來證明這條法規的應用,但可以推測國防部將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派遣相應的人員對各級單位的裝備保養進行監督和抽查,以確保其符合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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