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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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各級單位編制內裝備或奉准配賦使用之裝備,其單位保養修護考核項目及考核重點如附表二。 國軍各技術勤務署 (處) 及各級保修機構,其保修業務考核項目及考核重點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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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8條,國軍各級單位編制內的裝備或經准配賦予的裝備,在保養修護考核方面應參照附表二的項目和重點進行考核。而國軍各技術勤務署(處)和各級保修機構在保修業務考核方面則應參照附表三的項目和重點進行考核。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附表二和附表三的具體資料和範例。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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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