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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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之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視其特性自行訂頒實施。 不屬各總 (司令) 部之單位,應就其業務性質,依據本辦法之原則協調有關業務支援之總 (司令) 部擬訂檢查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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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7條,通用、專用裝備以及生產機器的檢查程序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根據其特性自行制定並實施。不屬於各總 (司令) 部的單位,應根據其業務性質,在本辦法原則的協調下,由相關業務支援的總 (司令) 部制定檢查程序並進行。這表示各部門和單位根據自身的職責和需求,制定和執行裝備檢查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提供更多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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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