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26 條
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如左: 一、每次檢查前,須確定檢查目的,針對所要求標準,選定適當檢查種類,充分準備後執行。 二、各類型裝備必須隨時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依據裝備妥善標準判定缺點嚴重程度,以及檢查評分,不應著重表面之美觀,而忽視實質之保養維護及穩定之妥善率。 三、裝備檢查執行要領詳如附表一。 四、裝備檢查以採取不定期檢查方式為主,以便獲得裝備真實使用狀況與戰備程度。 五、裝備檢查應力求避免重複,可能時儘量合併實施。 六、檢查資料須及時切實加以綜合研判,根據研判結果,尋找缺點及形成原因,採取適當措施。 七、保養維護,其最低標準應以達成當前任務為主,但須判斷未來任務需要,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26條,裝備檢查實施要領包括以下六點: 1. 在進行檢查前,要確定檢查目的,按照要求標準選擇適當的檢查類型,充分準備後進行檢查。 2. 各類型裝備必須保持戰備狀態,檢查時要根據裝備妥善標準評估缺點的嚴重程度和檢查評分,不能只關注表面美觀而忽視實際的保養維護和穩定性。 3. 裝備檢查的執行要領詳細內容請參考附表一。 4. 裝備檢查主要採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以獲取裝備的真實使用狀況和戰備程度。 5. 裝備檢查應盡量避免重複,可以合併進行檢查。 6. 檢查結果必須及時綜合分析,根據分析結果找出缺點和形成原因,並採取適當措施。 7. 保養維護的最低標準應該是達到當前任務的要求,但也要考慮未來任務的需求,不斷研究提高,以達到最高標準。 資料來源:國防法及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