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5 條
單位保養作業須配合各項專長技術人員及工具、零附件、器材、試驗設備等,按相關技術文件執行清潔、防護、潤滑、調整、檢查、測試、檢查紀錄表、零附件更換及小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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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5條規定,進行單位保養作業時,需要配合各項專長技術人員、工具、零附件、器材、試驗設備等進行相應的清潔、防護、潤滑、調整、檢查、測試、更換零附件以及進行小修等工作。 此條規定主要強調保養作業的執行需要依賴相關專業人員及相應的工具、材料等,並需按照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相應的作業舉措。可以使用操作手冊、保養手冊等相關資料作為參考。例如,當進行清潔作業時,需要使用相應的清潔劑、刷具等工具,並按照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清潔程序。而在進行檢查、測試等作業時,可能需要使用相關的測試設備、試驗工具等進行相應的檢查或測試工作。同時,需要將相關的操作和檢查紀錄記錄在檢查紀錄表中,作為後續保養與修護工作的參考和證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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