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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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作業係指具備特有專長人員,配賦多類零附件、次總成、總成、工具、裝備及試驗裝備,以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廠所須完成之保修工作,以執行某一指揮系統內各類裝備保修;必要時,得依次低級保修機構之請求,以技術協助修理或派遣修護人員,赴該請修單位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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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6條規定了野戰保修的作業內容和執行方式。根據此條規定,野戰保修作業是指具備特定專業知識的人員,配備各類零附件、次總成、總成、工具、裝備和試驗裝備,在半固定或永久性工廠中進行需要完成的保修工作,以執行某一指揮系統內各類裝備的保修。在必要時,野戰保修機構可以根據低級保修機構的要求提供技術協助修理或派遣修護人員前往協助修理。這意味著野戰保修機構具有協助低級保修機構進行修護的職責。 參考資料: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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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