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7 條
基地翻修 (工廠) 為永久性工廠組織之最高保修機構,需精密之工廠裝備、足夠之零附件存量及高度技術人員,以達成保修任務,對於零附件、次總成、總成及裝備翻修,修妥後,並經試驗良好,應繳庫或逕撥原送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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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基地翻修(工廠)被視為永久性工廠組織,負責進行軍事裝備的保修工作。基地翻修工廠需要具備精密的設備、足夠的零部件存量以及高度技術的人員,以確保能夠完成保修任務。在進行零附件、次總成、總成或裝備的翻修工作後,必須經過試驗並確認良好後,才能夠將其交回原先送修的單位,或是交還庫存。 作為參考,根據國軍裝備保修修護辦法第11條,詳細列出了基地翻修(工廠)的業務範疇,其中包括翻修流程、檢修與修護的標準程序、資料管理等內容。基地翻修(工廠)在進行翻修工作時,需遵循相關的規範與流程,保證修護工作的質量與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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