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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8 條

裝備保養修護之職責如左: 一、主官 (管) 職責:各級主官 (管) 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之保修作業,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 二、個人職責:個人保管之裝備,應按規定實施保養檢查,以保持裝備於妥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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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8條規定了裝備保養修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裝備保養修護的職責包括主官和個人兩個方面。 首先,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各級主官(管)應負責督導該單位所屬裝備的保修作業,以確保裝備保持在良好的狀態下。這意味著主官需要監督指導相關人員進行裝備的保修工作,確保裝備能夠正常運作並處於可使用的狀態。 其次,根據該條的第二項,個人保管的裝備應按照規定進行保養檢查,以確保裝備處於良好的狀態。這意味著個人需要負責自己保管的裝備的保養與檢查工作,確保其正常運作並維持良好狀態。 舉例來說,國軍海軍艦艇物資保養與管理手冊中的附件27規定了不同層級的保養檢查分類,其中包括艦艇、修護(支援)中隊和工廠三個層級。主官負責督導該單位的裝備保修工作,而個人則應按照相應的保養標準進行檢查,確保裝備的良好狀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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