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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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保養為每一裝備使用或操作人,按照有關操作技術文件切實執行之工作,各級主官 (管) 應防止裝備保養不當,並隨時加以糾正,通常保養不當情形如左: 一、對裝備未按技術文件步驟操作。 二、缺少或過度潤滑或使用不合規定之潤滑油及擦拭材料。 三、缺乏正常或適當之預防保養與技術檢查。 四、由於保養不當,致使裝備發生霉、腐、銹、蝕、溶 (熔) 痕等跡象。五、由不合格人員或使用不適當之工具設備實施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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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军装备保养修护办法第9条,单位保养要求每位装备的使用或操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操作技术文件进行实施,各级主官应防止装备保养不当,并随时加以纠正。通常保养不当的情况包括:一、未按照技术文件的步骤操作装备;二、使用缺少或过度潤滑油或不合规定的擦拭材料;三、缺乏正常或适当的预防保养和技术检查;四、由于保养不当导致装备出现霉、腐、锈、蚀、溶 (熔) 痕等迹象;五、由不合格的人员或使用不适当的工具设备进行修理。 该法条的参考资料是《国军装备保养修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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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