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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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使用未經登記之土地,應呈報國防部函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土地總登記後依法定程序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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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軍事使用未經登記的土地應該呈報國防部函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土地總登記,然後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土地的撥用。這表示軍事單位必須將使用的土地進行登記,並經相關程序核准後才能繼續使用該土地。具體的範例可能是軍事單位使用了一塊土地作為軍營,但該土地尚未進行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軍事單位需要向國防部提出函件,請求進行土地總登記,然後再進行相關的撥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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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