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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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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需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應擬具需求計畫層報權責單位核定後,新建或購買之;但必要時得報經國防部核定後,訂立契約租用或借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軍事需用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應根據需求計畫提交權責單位核定後,進行新建或購買;如果必要,也可以向國防部報告後,經核定後訂立租用或借用契約。這意味著軍隊在建造或購買房屋和其他建築物時,應按照需求計畫並經核定才能進行,並且在必要時可以租用或借用。根據公務人員住宅配套計畫,軍隊在解決官兵房屋需求方面擁有特定的管理措施。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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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軍事需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應擬具需求計畫層報權責單位核定後,新建或購買之;但必要時得報經國防部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