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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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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變更其用途時,應依其取得方式,層報權責單位准後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5條,當軍用不動產需要變更其用途時,必須依照該不動產的取得方式,經過相應的上級權責單位核准後才可以進行變更。具體而言,當軍用不動產需要轉換用途時,必須向權責單位提出層報,經過核准後才能進行變更。例如,如果一個軍用不動產原本是作為軍事訓練場地使用,現在需要轉換為軍事基地,則必須向相應的權責單位提出層報,經過核准後方能進行變更。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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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軍用不動產變更其用途時,應依其取得方式,層報權責單位核准後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