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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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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物權於取得後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不得為其他名義登記。但軍事上應保密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得免予登記,由國防部列冊管理。 前項登記之權狀及契約文件等,應集中管理機關保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6條,軍用不動產物權在取得後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不得以其他名義進行登記。然而,軍事上有保密需求的房屋和其他建築物可以豁免登記,由國防部進行列冊管理。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登記的權狀和契約文件等應由集中管理機關保管。 此法條沒有多項款,只有一項。所以沒有其他相關範例可提供。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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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軍用不動產物權於取得後應向當地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不得為其他名義登記。但軍事上應保密之房屋及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