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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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對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之使用,應注意防火、防風、防震、避雷等設備,遇有災害、毀損,應即時按照國軍營產災害善後處理作業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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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7條,軍用不動產的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保管。在使用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時,應注意防火、防風、防震、避雷等相關設備的使用。如果遇到災害或損毀,應根據國軍營產災害善後處理作業規定,立即進行處理。這表示軍方在管理軍用不動產時,必須確保其安全性,並在發生災害或損毀時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恢復和修復工作能及時進行。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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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