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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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保管年限,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定者由國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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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保管年限應根據行政院所定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由國防部核定。這表示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保管年限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進行界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或國防部的相關核定,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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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