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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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減損,應依照行政院所訂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之規定辦理。 經管或使用者對保管使用之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除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證實外,如未經善良保管或使用單位調防遷移時,有交代不清情事等,應由保管或使用者負責賠償或修復,其屬過失所致之損失,得按情節輕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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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19條,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減損情況應根據行政院所訂的事務管理規則財產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管理或使用者對於保管使用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物造成損失,除非是因災害或不可抗力且經查證屬實,否則如果出現保管或使用單位交代不清的情況或未善良保管的情況,則管理或使用者應負責賠償或修復,對於因疏忽造成的損失,可以根據損失的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防部: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 行政院法制局,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修正條文修訂說明稿
- 事務管理規則法規
- 不可抗力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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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