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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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單位,非經權責單位核准,不得擅自變更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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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0條,使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之單位在未經權責單位核准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型態。這表示任何軍用不動產的使用單位,必須經過相關權責單位的核准才能進行型態的變更。這一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軍用不動產的使用符合相應的要求,並避免擅自進行變更而對軍用不動產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要旨,這一條規則可能適用於軍方擁有的房屋和建築物。然而,目前提供的內容並未提供任何與這一條規則直接相關的範例。因此,我們無法確定這一條規則的具體應用情況或案例。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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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