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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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軍用不動產,其範圍如左: 一、軍用之土地。 二、軍用之房屋。 三、軍用之機場、碼頭、船塢、堤壩、池井、道路、台塔、橋樑、涵洞、洞庫、場地、工事或其他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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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軍用不動產的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軍用土地。 2. 軍用房屋。 3. 軍用機場、碼頭、船塢、堤壩、池井、道路、台塔、橋樑、涵洞、洞庫、場地、工事或其他建築物。 參考資料: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國防部軍事法制局,20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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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