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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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之管理,以統一管制、分別管理為原則,區分為政策策訂、指揮調配、地區管理、使用保管四個階層,並作計量與計值工作,俾達成經濟有效之目的。其管理機構體系及權責劃分,另於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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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3條,軍用不動產的管理以統一管制、分別管理為原則,分為政策策訂、指揮調配、地區管理和使用保管四個階層。此外,該規則還強調了計量和計值工作的重要性,以實現經濟有效的目的。關於管理機構體系和權責劃分的規定,則在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中有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參考資料來看,目前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的資料來支持這項規則的內容。
- 不動產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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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