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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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物力司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定協調與建議。後勤參謀次長室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作業之管制、協調、督導、考核及各軍用不動產之調配,主計局負責關於軍用不動產會計制度之擬訂及有關款項軍用之管制。國防管理中心負責不動產資訊作業。 左列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其所屬不動產。其管理作業,必要時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一、陸軍總司令部。 二、海軍總司令部。 三、空軍總司令部。 四、聯勤總司令部。 五、警備總司令部。 六、軍管區司令部。 七、憲兵司令部。 八、國防部總務局 (管理國防部本部直屬單位所屬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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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4條,各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其所屬不動產,並在必要時可以指定其他機構進行管理。這些管理機關包括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警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總務局。這些管理機關負責制定相應的管理政策、協調調配不動產、建立會計制度、進行不動產資訊作業等。然而,根據上述提供的文本信息,沒有提及具體關於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4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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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