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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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不得出租。其已出租者,應辦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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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關於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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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軍用不動產,不得出租。其已出租者,應辦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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