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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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之保管與使用,應由各管理機關每年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並視成效優劣列入主官考核並予獎懲,國防部必要時得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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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2條,軍用不動產的保管與使用需由各管理機關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檢查,並根據成效的優劣列入主官的考核範疇中,可以進行獎懲措施。同時,國防部在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定期的抽查。該條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軍用不動產的合理使用和保管,以免浪費或損壞該類資產。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透過該規定可見管理機關需對軍用不動產的保管與使用進行定期的檢查和評估。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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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