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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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因特殊情形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者,應蒐集憑證完成登記。其確難取得憑證者,得與原業主協議辦理,以維權益。在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免稅或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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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25 條的內容是指軍用不動產因特殊情形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時,應蒐集憑證來完成登記。如果難以取得憑證,可以與原業主協議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在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之前,應根據前一條的規定來決定是否免稅或需要繳納稅款。 根據2021年3月17日修訂的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24 條,當軍用不動產的權利移轉登記尚未完成時,蒐集憑證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原業主或擁有者的不動產證書、土地分割證明、土地發包契約等相關文件。 作為範例,如果一座軍用建築因特殊情形尚未完成權利移轉登記,憑證可能包括原業主的建築使用執照、建築施工合約等文件。如果難以取得這些憑證,軍方與原業主可以經過協商達成協議,找到一種能夠保障雙方權益的解決方案。在這種情況下,軍方應依規定辦理免稅或納稅事宜。 參考資料: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2021年3月17日修訂版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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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