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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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因倒塌或奉准拆除者,應按「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外,其材料堪用者應檢點儲存,切實保管,並造具明細清冊報請權責單位備案,需使用時再按計畫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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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30條的規定,當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因倒塌或經准予拆除時,應按照「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同時,擁有可使用價值的材料應該被檢點儲存並妥善保管,並且需要製作一份明細清冊,報送相關負責單位備案。當需要使用這些材料時,才按照計畫核發給相應的使用方。 兩個法條涉及到此問題:「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30條和「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根據這些法條,當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因倒塌或經准予拆除時,應按照相關的會計制度辦理。其中,「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具體規定了如何管理不動產資料和材料的儲存、保管和使用。 這兩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在最新版的「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和「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中找到。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例如,如果有一個倒塌的建築物,它的一些部件仍然可以使用,這些材料在拆除後應該被儲存和保管。在需要使用這些材料時,相應的計畫應該被制定並核發給使用方。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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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