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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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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序報准後拆除之。 一、超過耐用年限,無法修理續用,經檢查鑑定已有危害安全顧慮者。 二、遭受重大損害而無法修復者。 三、妨礙國防設施或其他重要計畫之執行者。 四、無利用價值且保管困難者。 五、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並經地方政府補償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29 條表明了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可以拆除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以下情況之一可由管理機關報准後進行拆除: 1. 超過耐用年限,無法修理續用,且經檢查鑑定已有危害安全顧慮的建築物。 2. 遭受重大損害無法修復的建築物。 3. 妨礙國防設施或其他重要計畫執行的建築物。 4. 無利用價值且保管困難的建築物。 5. 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且經地方政府補償的建築物。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符合以上情況的軍用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可以通過報准程序進行拆除。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該規則的適用和實施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情況。因此,在具體論述第 29 條時,可以參考軍用法律及軍事相關資料,如《國防法》、《軍事服務法》等相關法規,以及軍用不動產管理相關細則和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 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36) -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76)

  • 鑑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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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軍用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管理機關按規定程序報准後拆除之。 一、超過耐用年限,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