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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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因地形不整,須與私有土地調整地界或等值相互讓售時,由各管理機關呈報國防部,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後,交由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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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軍用不動產因地形不整,需要與私有土地進行地界調整或進行相互讓售時,應由各管理機關向國防部呈報,並將該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再交由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該條所提及的國有財產局是負責處理軍用不動產交易的機構,需要經過行政程序的核准後方能進行相關交易。具體的例子及參考資料則需要進一步搜尋相關法規及相關判例資料以得到更具體的內容。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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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