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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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不動產,經確認在軍事上無保留價值或未依照原計畫使用超過一年以上者,依左列規定呈報由國防部依程序處理: 一、撥用者撤銷撥用,交還原管理機關。 二、購買、接收者,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由國產局處理。 三、征收者,除原有土地所有權人經依法收回外,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畸零地軍事上無使用計畫,並經地方政府證明需與毗連土地合併使用者,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由國有財產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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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7條,對於軍用不動產的處理方式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對於已經撥用的軍用不動產,如果確認在軍事上已經沒有價值,或者已經超過一年以上未按照原計畫使用,應該由國防部呈報並撤銷撥用,交還原管理機關。 2. 對於已經購買或者接收的軍用不動產,應根據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交由國產局處理。 3. 對於征收的軍用不動產,除非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收回,否則應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4. 對於畸零地且沒有軍事上的使用計畫,並經地方政府證明需與毗連土地合併使用的情況,應根據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由國有財產局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第27條對於軍用不動產的處理方式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用不動產的有效運用和管理,符合國防需要。
- 不動產名詞
- 撤銷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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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