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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圖機密等級區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軍圖機密等級區分依所含資料性質而定、一般軍圖除准於圖上加印密類等級及依命令規定者外均機密。 二、軍圖保密範圍,應視其圖幅涵蓋地區所顯示之圖科是否含有國防軍事設施而定,不宜以比例尺大小定之。即小比例尺圖,圖上如有國防軍事機密者,當予列為密類管制,而大比例尺圖如圖上無國防軍事機密者,可免列為密類,對未列密件之各比例尺圖,仍應妥慎運用保管,航照圖亦同。 三、軍圖之機密等級視其地區及重要性區分為「限閱」、「密」「機密」、及「極機密」,並標示於每張圖正反兩面之右上端。 (海圖具有機密等級者另印紅邊框顯示之,習稱為軍密海圖。) 。 四、圖幅中印有機場港口設施、電源地區、重要發電廠、通信設施 工事位置、軍事機關部隊營舍、軍用工廠倉庫、陸海空軍基地等而能判讀為軍事重要設施者,皆屬密類軍圖。 五、新出版軍圖之機密等級,由各編印單位依其內容,按照「軍機保密實施規定」之規定區分,並呈報所屬總部核定後,交由製印單位加印機密等級字樣。如因狀況需要所屬總部可按上述規定重予區分,並飭圖庫加蓋機密等級,如在圖上另行標繪其他機密資料,則由承辦人依其內容按規定重新區分。 六、航照圖之機密等級,由原編印單位區分之。 七、兵要地圖之機密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八、一般地圖,未涉及上列第四款之保密資料,均不列為機密地圖,但應「限制無關人員閱讀」,及妥為保管,遇特殊緊急情況,應迅速自行焚燬,務使不落入敵手,並於事後迅速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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