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審議各單位提出之需求,衡量可以獲得之經費,策定製印施政計畫,作為地圖生產及分配之依據,各單位如要求核定需求計畫以外之臨時製印地圖,應自籌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辦理,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須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格式如附表 (二十五) 送聯勤總部辦理,并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了國防部製印地圖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國防部需根據各單位的需求,評估可獲得的經費,制定並印製施政計畫,作為地圖的生產和分配依據。如果各單位有要求核定臨時製印地圖之外的需求,則應自行籌集經費委託聯勤測量署處理。而國防部製印或補充地圖時,需要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並以副本通知相關單位。例如,如果某單位需要製印一份臨時地圖,他們需要自籌經費,並向聯勤測量署委託處理,並填發軍圖製印交付單並通知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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