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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列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准後,以廠牌採購。一、專利品。二、獨家製造品。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採購者。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方,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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