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列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一、專利品。二、獨家製造品。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採購者。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方,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10條,軍品採購原則上是以規格採購為主,但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 1. 專利品。 2. 獨家製造品。 3. 原廠牌機具的零配件。 4. 需要統一廠牌以便於修護保養的必需品。 5. 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開發性用品時,要求標準特別高,無法以一般規格採購的情況。 6. 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後確認有必要時。 7. 在研究開發階段,由於涉及技術或配方而需要指定廠牌進行採購的情況。 (參考資料: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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