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定機關核准。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9條,軍品採購需依核定的工作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才能開始進行。但如果委託非軍事機關進行採購,則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軍品採購中,如果某種同類軍品在30天內需要獲得,並且總金額超過國防部所定的小額採購額度,除了急需的藥品外,不能分為多個小額購案來進行採購。經核定後的軍品採購計畫應按照計畫進行採購,如果主要品項有變更,則需要向原核定機關陳報並獲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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