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定機關核准。
軍品採購,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擬訂採購計畫,逐級報奉權責機關核定後辦理。但委託非軍事機關採購之案件,應報請國防部核定。採購軍品三十日內需獲得之同類軍品,其總金額在國防部所定小額採購額度以上,除急需之藥品外,不得分為數個小額購案採購。軍品採購計畫經核定後,應照案辦理採購;其主要品項變更,應陳報原核定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