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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以新品為原則,但為軍事需要或獲得已停止生產裝備之零配件應補,得採購堪用品。依前項規定採購堪用品者,必須於採購計畫內,註明採購物品新舊程序、要求標準及其驗收、檢驗方法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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