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而以比價方式辦理為有利者。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購為限。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四、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地區採購者。五、採購軍品之數量及性質如公開宣布,將影響當地市場價格之穩定,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六、大宗軍品或特種軍品採購,為確保品質及時效,招標訂約單位確認有選廠比價之必要,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七、合格之投標廠商經調查不足三家者。八、公告招標僅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九、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十、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雖達三家但最低報價均超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