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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提決標委員會審查。一、採購案預估低價超過一定金額十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二、招標、比價之採購案,經競標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三、議價之採購案,經與廠商磋商不願再減,其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四、規格尚有疑問或廠商提送規格,有待原計畫申購單位審查者。五、對廠商供應能力發生懷疑,必須再行查廠或看貨後始能決標者。六、必須變更比價、議價須知要求條件,始能決標者。七、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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