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有左列情形之一,經決標委員會認有決標必要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決標。 一、採購案預估底價在一定金額百倍以上或特約供應者。 二、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三、有採用次低標決標之必要者。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25條,軍品採購在以下情形中,經決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進行決標時,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方可進行決標程序: 一、當採購案預估底價超過一定金額的百倍以上,或是特約供應者時。 舉例來說,如果某採購案的預估底價為100萬元,而該案的預估底價百倍超過1000萬元,或涉及特約供應者,則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進行決標程序。 二、當最低報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二十時。 舉例來說,如果某採購案的預估底價為100萬元,而最低報價為110萬元,超過底價的百分之十,但未達百分之二十時,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進行決標程序。 三、當有採用次低標決標的必要時。 舉例來說,如果某採購案的最低標出現問題,無法繼續執行,但次低標有足夠的條件可以進行決標時,此時需要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能採用次低標進行決標。 以上的資料來源為「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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