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案除計畫申購單位要求空運交貨外,以交國輪海運為原則,其由駐外採購單位辦理之採購案,得視交貨時程配合近期船次儘速交運。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29 條規定,在外購案中,除非計畫申購單位要求空運交貨,否則通常應以交國輪海運為原則。但是,對於由駐外採購單位辦理的採購案,可以視交貨時程配合近期船次儘速交運。 這條法規主要是指明了在軍事機關的軍品採購項目中,一般情況下應優先選擇海運方式進行交貨。然而,如果計畫申購單位有特殊要求需要進行空運,或者由駐外採購單位辦理的採購案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交貨,則可以考慮使用船舶運輸以外的方式進行交貨。 舉例而言,如果軍事機關計劃從國外購買一批軍用裝備,通常情況下會選擇以船舶進行運輸。但如果某特定項目需要在最短時間內獲得,例如急需的物資或設備,計畫申購單位可以提出空運交貨的要求。同樣地,如果這項採購案由駐外採購單位負責處理,並且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交貨,則可以視需要選擇船運或者其他適合的方式。 參考資料: -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29 條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上的相關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