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採購之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應依法令規定邀請審、監單位派員監辦。但未達一定金額者,由監察及主計單位派員監辦,其未達國防部所定之監辦限額者,由單位主管指派主計人員或專人監辦。採購案依法應邀請審、監單位派員監辦者,應於開標、比價、議價前三日或驗收前五日,檢附有關文件,送達權責單位,請其派員蒞場監標、監驗。軍事機關之監標、監驗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37條的規定,軍品採購的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邀請審核和監督的單位派員進行監督。未達到一定金額的情況下,由監察和主計單位派員進行監督,如果未達到國防部所設定的監督限額,則由單位主管指派主計人員或專人進行監督。採購案件應按照法律的規定邀請審核和監督單位派員進行監督的情況下,應在開標、比價、議價前三天或驗收前五天,附上相關文件並送交權責單位,請他們派員到現場進行監督。軍事機關的監督標準和監督規定由國防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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