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之採購案,涉有逃避稽察或監辦情事,其主管人員,一律依法從嚴處分。承辦採購案人員涉及違法失職者,應移送法辦;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38條的規定,對於軍事機關的採購案件中涉及逃避稽察或監辦的情況,其主管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進行處分。如果承辦採購案的人員涉及到違法失職的行為,應當將其轉交給法辦;如果公款遭受損失,則該人員應當負責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我國相關的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其中包括了對於逃避稽察或監辦情事的處理與違法失職的處理條款。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機關的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嚴格的追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