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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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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議價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39條規定,軍品採購在必要時可以先進行廠商調查,只有通過調查合格的廠商才能參與投標、比價或議價。根據採購案的性質,可以合理限制廠商的資格。如果廠商在得標或簽約後不按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務,除了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外,還可以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議價的資格。 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最新版本)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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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39 條規定:「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