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議價之資格。
軍品採購,於必要時得先實施廠商調查,經調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與投標、比價或議價;並視採購案性質,合理限制廠商資格。廠商於得標或簽約後,不依照投標、比價、議價須知或合約條款,履行義務者,除依其規定處理外,並得限制該廠商參與其他採購案投標、比價、議價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