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廠採購、原料加工或半成品加工、僱工修理、裝備修護、租賃、技術服務及勞務提供,準用本辦法辦理。
根據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40條,當軍事機關進行整廠採購、原料加工或半成品加工、僱工修理、裝備修護、租賃、技術服務及勞務提供時,應準用該辦法辦理。根據該辦法,我們可以了解到軍事機關在這些方面的採購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然而,由於這段上下文缺乏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