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事機關委託國防部採購,得比照本辦法辦理。
不知悉或對系爭採購產品測試標準有疑問時,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項規定,應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未依此為之,亦屬可歸責於投標人之事由。 可以解釋為,當投標人對於採購產品的測試標準不清楚或有疑問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1項規定,應該向招標機關提出疑問,如果投標人未按此程序行事,則可以歸責於投標人自身的原因。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41條 例子: 一家公司參與了一個軍品採購的招標,但他們不清楚該產品的測試標準,沒有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因此,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公司可以被歸責為未依規定行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