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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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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品項目,國內已能生產或可以相當規格之國產品代用或國內已具製造能力得以試製方式採購者,應向國內採購 (以下簡稱內購案) 。但國內無生產或產品品質、產量無法滿足需要經查屬實,或售價超過進口成本百分之十以上時,得向國外採購 (以下簡稱外購案) 。 前項所稱進口成本,係指貨款、運費、保險費、結匯費、稅捐及作業費之總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對於軍品項目,如果國內已經能夠生產或者可以使用國產替代品,或者國內已經具備試製能力,就應該進行國內採購。但是,如果國內無法生產該產品,或者國內生產的產品品質或產量無法滿足需求,並且進口該產品的售價超過進口成本的百分之十以上,就可以進行國外採購。 根據該條的規定,進口成本是指貨款、運費、保險費、結匯費、稅捐及作業費的總和。 (參考資料:國防部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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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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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4 條規定:「軍品項目,國內已能生產或可以相當規格之國產品代用或國內已具製造能力得以試製方式採購者,應向國內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