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品項目,國內已能生產或可以相當規格之國產品代用或國內已具製造能力得以試製方式採購者,應向國內採購 (以下簡稱內購案) 。但國內無生產或產品品質、產量無法滿足需要經查屬實,或售價超過進口成本百分之十以上時,得向國外採購 (以下簡稱外購案) 。 前項所稱進口成本,係指貨款、運費、保險費、結匯費、稅捐及作業費之總和。
軍品項目,國內已能生產或可以相當規格之國產品代用或國內已具製造能力得以試製方式採購者,應向國內採購 (以下簡稱內購案) 。但國內無生產或產品品質、產量無法滿足需要經查屬實,或售價超過進口成本百分之十以上時,得向國外採購 (以下簡稱外購案) 。 前項所稱進口成本,係指貨款、運費、保險費、結匯費、稅捐及作業費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