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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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之自衛槍枝(含彈藥)如下: 一、甲類:各式手槍均屬之。 二、乙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練習槍均屬之;但各式步槍改造之獵槍,不得列為狩獵槍枝。
- 2.現役軍人(以下簡稱軍人)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類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類各二枝;甲類各式手槍每槍不得附超過子彈五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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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自衛槍枝主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類。甲類包括各種手槍,乙類則包括具有自衛性能的獵槍、空氣槍、魚槍和練習槍,但不包括經改造的獵槍。軍人在個人持有的自衛槍枝方面,每人限裝甲類和乙類各一枝,每戶不得超過甲類和乙類各二枝;此外,甲類手槍每隻不得携帶超過50發子彈。 根據上述法規,現役軍人在個人持有自衛槍枝方面,有以下限制: 1. 甲類手槍每人限裝一枝,不得超過50發子彈; 2. 乙類自衛槍枝每人限裝一枝,不包括經改造的獵槍; 3. 每戶不得超過甲類和乙類各二枝。 參考資料: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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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